劳动法案例(为什么一些企业敢做违反劳动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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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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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法案例,为什么一些企业敢做违反劳动法的事情?
针对题主的这个问题,其实任何一件事情的发生,都不可能是单一的原因,往往会有多种因素综合所致。企业敢于违反劳动法,也是一样的道理!
那么为什么企业敢于做违反劳动法的事情呢?其中可能有这样三种原因。
一、可能与劳动法的执行有关。有关职能部门对劳动法执行力度不足,这是客观事实。
当前有关的职能部门,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在执行力度上是远远不足的。当然这里既有职能部门人力、物力的不足,也与当前有关执法制度的限制有关。
很多时候并不是执法机关主动去执法,而是要由企业劳动者举报之后,方能由执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所以,执法机关很多时候,只能是被动的执法。
按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有关国家职能部门不得主动执行劳动法的检查!简单的说,有关职能部门只有被动的执行劳动法。这就为企业违反劳动法,提供了一个有利条件和机会。于是很多企业都会抱着只要没人举报,自己就会平安无事的侥幸心理,自己便能有机会大赚一笔。
正是在这种侥幸心理的支配和利益驱使之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了肆无忌惮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二、可能对企业违法处罚力度不足有关,没能起到有效的震慑效果。当企业违法的成本支出超过了企业的收益,那没有哪个企业还敢像现在这样任意妄为。可现实却是企业违法成本太低,这无形之中,也助长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即使企业违法,很多时候都是一种责令整改,能够真正给予企业处罚并付出代价却并不多!而且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进一步减轻了劳动法的处罚力度。
因此,只有加大违反劳动法的处罚力度,才能真正解决当前企业违法行为,也才能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三、可能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有关,助长了企业违法的气焰。这里既有劳动者自身文化素质因素,也有思维认知上的偏差,家庭经济的压力,导致劳动者拿起法律维权行为较少,从而助长了企业违法的行为。
1、劳动者本身文化素质不高,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无法为自己维权。很多劳动者自身的文化水平并不高,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很多劳动者只是听说过劳动法,有这样的一部法律。但是对相关的内容,却一无所知或者是一知半解。
还有不少劳动者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却不知道以什么方式和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整个维权的流程一无所知。
2、劳动者总是怀疑职能部门,不相信会为劳动者主持公道。很多劳动者,只要提到有关的职能部门总是怀疑它们,觉得这些职能部门,不可能会为老百姓主持公道。
这里也有可能一些职能部门,并没有秉公执法,真正担负起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从而给老百姓留下了一个很不好的印象。
当然更多的是老百姓对自己的不自信。他们总认为自己没有钱没有权,凭什么这些职能部门会帮自己说话,会为自己主持公道?这不能不说,还是一些过去“官官相卫”传统思想,对人们的禁锢与影响。
许多劳动者正是受到这种错误的思想影响,才导致他们不敢去起诉违法企业。
3、劳动者害怕失去眼前的工作,影响家人的生活。很多的劳动者,都是家庭的顶梁支柱,他们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一旦他们失去了工作,整个家庭都将陷入困境之中,所以保持一份稳定的工作,对他们是多么的重要。
我们都知道,如果劳动者一旦起诉企业违法,他们必将失去自己的这份工作,因此这是许多劳动者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也是他们所无法承受的后果。
因此很多劳动者,为了保住自己的这份工作,只有忍辱负重的承受着企业的违法行为,敢怒而不敢言,这是他们的真实写照
所以企业之所以敢违反劳动法,主要因为劳动法的执行、劳动法的处罚、劳动者自身等方面的原因综合所致的结果!唯有加大劳动法执行和处罚的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才能改变当前企业违反劳动法的现状,更好的规范劳动力市场上的劳资关系,有效的化解劳资矛盾,营造出一个和谐融洽的社会人际关系。
当然以上的建议,仅供参考。如果有任何不对之处,请多多批评与指教。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一点帮助。若有兴趣,可以关注【视职场】,将会带给你更多的职场知识,帮助你解决职场困惑。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看法与观点!
【视职场】专注分享职场知识,解决职场困惑,建构职场关系!~~~分享职场知识,快乐职场人生,感谢你点、评、分、转、收!2. 劳动法对赔偿年限12年的设置取消了吗?
所谓的“赔偿年限12年的设置”指的是经济补偿金最高赔偿12年封顶吧?
这一规定,最早源自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这是国家为了配合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而出台的配套文件,目前已经废止。
关于经济补偿12个月的上限的规定,实际上主要限于下两种情况:
第一,《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实施《劳动合同法》以后,依据其第46条规定,有相应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中,包括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不胜的岗位)。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上两种行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不再按照12个月进行限定,而采取了对所有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统一的标准。
有两个特殊的地方需要了解:
第一,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劳动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仍然有12个月的限制——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溯及既往,对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工作年限,符合相应情形的仍然执行12个月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职工,今年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不胜任工作岗位被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之前,累积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只能按照12年计算,之后工作年限的可以继续累积。因此,到现在最多也就积累25年或者说25个月工资。
劳动者遇到经济补偿金的维权行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提出仲裁、劳动监察你出维权和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 保安上24小时休息24小时合法吗?
你好。据我个人了解,大部分用人单位都是对保安这个岗位申请特殊工时制的,一般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即在一定周期内不超过法定劳动时间。对于一般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保安岗位,都是进行轮换上班和休息的,这是合法的,但是你首先需要了解你单位是否对你的岗位申请了特殊工时制,如果没有申请,那就违法,应当支付你加班费。其次,你需要了解你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周期,知道周期后你再算一下你一个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看看是不是在法律规定内,就可以了。希望能帮到你~
补充作答:如果你在过去工作24休24那段时间确实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话,你完全是可以要求你单位支付你的加班费的,但是有两点你需要注意:
1、你需要保留好你当时工作时间的证明,例如考勤表,工资单和同事证明等等;
2、如果你希望要回你的加班费的话不可以等很久,因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有时效的,超过时效仲裁会不予受理的。另外,你单位没有为你缴纳保险,这是不合法的,但是你要求单位支付你2倍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只能要求单位为你补缴那两年的保险和滞纳金。
4. 辞职了工资要一个月后才发这符合劳动法吗?
辞职了工资要一个月后才发,这符合劳动法吗?
这个问题问的好,关系到了所有打工人,就这个我谈谈个人的建议,有错误之处各位评论区指正,谢谢。
按照劳动法来说这个肯定是不符合的,劳动法是所有人的工资都要在当月就该结清,但事实当月能结清工资的应该没有。
辞职按照正常标准,在所有正规公司都应该是提前书面申请,这点大家应该都清楚原因,是让给企业或者公司预留有准备或者重新招人的时间,毕竟你在职期间是有任务在身的,你离职企业方必须要找人顶替你的工作或者岗位,不能因为人离职而耽误后期的生产。
在提出书面申请后要经过人事部确认离职同意,这样你才正式离职,在确认离职后才能把所有离职资料提交给财务核算你的工资,一般小公司或者企业还好管理点,就那么几个人,财务还能抽空计算出来,如果是在一个几千或者上万人的公司工厂,离职流动性就大的去了,每天都有进有出的,如果是离职就拿工资,财务这边人手是根本不够用的,也是没法准确计算出你的工资,会有误差出来。
这里工资还分为两种:
第一,计件工资(多劳多得,包含奖金),当你离职财务核算这块,毕竟还牵扯到你的业绩提奖,很多公司工厂都对所属部门,班,组,团队,现场等有一定奖金制度,有的是系数评分,综合公司整体业绩绩效发放,所以导致你离职当时没办法拿到准确工资,这也是对每个员工的公平,只有等全月结束,IT或者核算岗位提交当月所有数据后财务才能计算出个人准确工资。
第二:固定工资,比如行政部门,还有很多公司工厂都有固定的工资,这些人的工资也会存在奖励与处罚部分,比如全勤奖,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年休假是正常发放工资)等也会影响到你的工资,就财务这块都要在汇总当月全部数据后才能得出每个人应有的工资部分。
只要离职了你能拿到你在职期间的工资都说明这个公司或者工厂是正规的,如果拿不到的朋友们,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只要你上了一天班,这天的工资就是你该得的,只上一天或者几天就离职的人你们可以去要回你们应得的,如果不要,那也算是你自己放弃。
个人总结:离职当月等到下月拿工资是正常情况,毕竟家有家法,厂有厂规,对待每个人都应该公平,不要因为离职工资就少算,只要是正常离职都要平等对待,我们也要给财务核算工资的时间,或许你所在的小组或者现场就有可能拿到高的绩效,也许你的实际工资比你预计工资要高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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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法案例,为什么一些企业敢做违反劳动法的事情?
针对题主的这个问题,其实任何一件事情的发生,都不可能是单一的原因,往往会有多种因素综合所致。企业敢于违反劳动法,也是一样的道理!
那么为什么企业敢于做违反劳动法的事情呢?其中可能有这样三种原因。
一、可能与劳动法的执行有关。有关职能部门对劳动法执行力度不足,这是客观事实。
当前有关的职能部门,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在执行力度上是远远不足的。当然这里既有职能部门人力、物力的不足,也与当前有关执法制度的限制有关。
很多时候并不是执法机关主动去执法,而是要由企业劳动者举报之后,方能由执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所以,执法机关很多时候,只能是被动的执法。
按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有关国家职能部门不得主动执行劳动法的检查!简单的说,有关职能部门只有被动的执行劳动法。这就为企业违反劳动法,提供了一个有利条件和机会。于是很多企业都会抱着只要没人举报,自己就会平安无事的侥幸心理,自己便能有机会大赚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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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企业违法,很多时候都是一种责令整改,能够真正给予企业处罚并付出代价却并不多!而且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进一步减轻了劳动法的处罚力度。
因此,只有加大违反劳动法的处罚力度,才能真正解决当前企业违法行为,也才能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三、可能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有关,助长了企业违法的气焰。这里既有劳动者自身文化素质因素,也有思维认知上的偏差,家庭经济的压力,导致劳动者拿起法律维权行为较少,从而助长了企业违法的行为。
1、劳动者本身文化素质不高,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无法为自己维权。很多劳动者自身的文化水平并不高,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很多劳动者只是听说过劳动法,有这样的一部法律。但是对相关的内容,却一无所知或者是一知半解。
还有不少劳动者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却不知道以什么方式和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整个维权的流程一无所知。
2、劳动者总是怀疑职能部门,不相信会为劳动者主持公道。很多劳动者,只要提到有关的职能部门总是怀疑它们,觉得这些职能部门,不可能会为老百姓主持公道。
这里也有可能一些职能部门,并没有秉公执法,真正担负起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从而给老百姓留下了一个很不好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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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劳动者正是受到这种错误的思想影响,才导致他们不敢去起诉违法企业。
3、劳动者害怕失去眼前的工作,影响家人的生活。很多的劳动者,都是家庭的顶梁支柱,他们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一旦他们失去了工作,整个家庭都将陷入困境之中,所以保持一份稳定的工作,对他们是多么的重要。
我们都知道,如果劳动者一旦起诉企业违法,他们必将失去自己的这份工作,因此这是许多劳动者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也是他们所无法承受的后果。
因此很多劳动者,为了保住自己的这份工作,只有忍辱负重的承受着企业的违法行为,敢怒而不敢言,这是他们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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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12个月的上限的规定,实际上主要限于下两种情况:
第一,《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实施《劳动合同法》以后,依据其第46条规定,有相应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中,包括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不胜的岗位)。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上两种行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不再按照12个月进行限定,而采取了对所有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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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劳动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仍然有12个月的限制——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溯及既往,对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工作年限,符合相应情形的仍然执行12个月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职工,今年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不胜任工作岗位被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之前,累积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只能按照12年计算,之后工作年限的可以继续累积。因此,到现在最多也就积累25年或者说25个月工资。
劳动者遇到经济补偿金的维权行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提出仲裁、劳动监察你出维权和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 保安上24小时休息24小时合法吗?
你好。据我个人了解,大部分用人单位都是对保安这个岗位申请特殊工时制的,一般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即在一定周期内不超过法定劳动时间。对于一般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保安岗位,都是进行轮换上班和休息的,这是合法的,但是你首先需要了解你单位是否对你的岗位申请了特殊工时制,如果没有申请,那就违法,应当支付你加班费。其次,你需要了解你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周期,知道周期后你再算一下你一个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看看是不是在法律规定内,就可以了。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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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了工资要一个月后才发,这符合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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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按照正常标准,在所有正规公司都应该是提前书面申请,这点大家应该都清楚原因,是让给企业或者公司预留有准备或者重新招人的时间,毕竟你在职期间是有任务在身的,你离职企业方必须要找人顶替你的工作或者岗位,不能因为人离职而耽误后期的生产。
在提出书面申请后要经过人事部确认离职同意,这样你才正式离职,在确认离职后才能把所有离职资料提交给财务核算你的工资,一般小公司或者企业还好管理点,就那么几个人,财务还能抽空计算出来,如果是在一个几千或者上万人的公司工厂,离职流动性就大的去了,每天都有进有出的,如果是离职就拿工资,财务这边人手是根本不够用的,也是没法准确计算出你的工资,会有误差出来。
这里工资还分为两种:
第一,计件工资(多劳多得,包含奖金),当你离职财务核算这块,毕竟还牵扯到你的业绩提奖,很多公司工厂都对所属部门,班,组,团队,现场等有一定奖金制度,有的是系数评分,综合公司整体业绩绩效发放,所以导致你离职当时没办法拿到准确工资,这也是对每个员工的公平,只有等全月结束,IT或者核算岗位提交当月所有数据后财务才能计算出个人准确工资。
第二:固定工资,比如行政部门,还有很多公司工厂都有固定的工资,这些人的工资也会存在奖励与处罚部分,比如全勤奖,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年休假是正常发放工资)等也会影响到你的工资,就财务这块都要在汇总当月全部数据后才能得出每个人应有的工资部分。
只要离职了你能拿到你在职期间的工资都说明这个公司或者工厂是正规的,如果拿不到的朋友们,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只要你上了一天班,这天的工资就是你该得的,只上一天或者几天就离职的人你们可以去要回你们应得的,如果不要,那也算是你自己放弃。
个人总结:离职当月等到下月拿工资是正常情况,毕竟家有家法,厂有厂规,对待每个人都应该公平,不要因为离职工资就少算,只要是正常离职都要平等对待,我们也要给财务核算工资的时间,或许你所在的小组或者现场就有可能拿到高的绩效,也许你的实际工资比你预计工资要高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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