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2020最新工伤赔偿标准(2021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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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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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赔偿标准2020最新工伤赔偿标准,2021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一)标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三)备注: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35%确定。
(二)要求:
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布的《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三、交通费、食宿费
(一)标准:
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二)要求: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备注:
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
(一)标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要求: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一)标准:
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二)要求: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四)备注:
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一)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要求: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七、护理费
(一)标准:
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要求:
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一)标准: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要求: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九、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2条、第23条。
(四)备注: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2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伤残为1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3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伤残为3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4条、第25条第1款;第3款。
(四)备注:
(1)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伤残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伤残为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2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伤残为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伤残为1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伤残为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要求: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四)备注:
(1)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二、工亡待遇标准
(一)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3)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21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公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43834元*20=876680元.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8条。
(三)备注:
1、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就业或参军的;
(3)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4、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1)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2)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一)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 2021年山西省工伤待遇调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全省2021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发布。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全省工作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抚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月增加161元、114元、62元。受益12万人次。
今年是山西省连续第17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人员范围:
受伤员工的家属和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照料费和家属抚恤金的因公死亡员工。
其中,伤残津贴采取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方式:
1996年10月1日后,一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75元、165元、155元、145元和135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人数每月分别增加170元和140元。
在此基础之上,对1-4级低伤残津贴、低养老金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给予适当优惠,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标准增加残疾津贴,或者按照2021年中旬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长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低于2790元的将予以弥补。
生活和护理费用也采用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的方法:
→ 完全不能照顾自己的受伤员工,他们的大部分生命和部分生命每月将分别增加168元、134元和101元→ 按上述标准增加之后,上述三类工伤职工的月生活护理费用分别低于2696元、2157元和1618元的,予以补齐。
职工因工死亡的受扶养亲属抚恤金每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受扶养亲属每月增加60元。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缴费的,按原渠道解决。
3. 天津市2020年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伤残人员抚恤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2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伤残人员抚恤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20〕52号),天津市2020年十级伤残人员抚恤金为每月3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2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抚恤补助标准
1. 十级伤残:每月抚恤金330元;
2. 九级伤残:每月抚恤金300元;
3. 八级伤残:每月抚恤金270元;
4. 七级伤残:每月抚恤金240元;
5. 六级伤残:每月抚恤金210元;
6. 五级伤残:每月抚恤金180元;
7. 四级伤残:每月抚恤金150元;
8. 三级伤残:每月抚恤金120元;
9. 二级伤残:每月抚恤金90元;
10.一级伤残:每月抚恤金60元。
二、伤残补助标准
1. 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 000 元;
2. 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 800 元;
3. 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 600 元;
4. 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 400 元;
5. 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 200 元;
6. 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 000 元;
7. 四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 800 元;
8. 三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 600 元;
9. 二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 400 元;
10.一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 200 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抚恤补助标准和伤残补助标准仅供参考,请以最新的政策文件为准。
4. 2020江苏工伤津贴调整?
江苏省人社厅12月2日发布通知,对我省2021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作出调整。
参加此次调整的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算。
根据《通知》,调整标准为: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94元,二级178元,三级169元,四级161元。
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4.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3.25%。调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431元/月、2745元/月、2059元/月的调整至此标准。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1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此外,《通知》还明确,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21年7月1日起,参照此次调整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5. 2020年各省工伤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根据上述规定,伤残津贴视伤残等级的不同而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并因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而分为两种情况:(1)依照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高于或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伤残津贴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放,该比例依照伤残级别确定。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其计算公式为:
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90%
例如:马某为某汽车生产厂职工,因遭遇工伤事故,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在工伤事故发生前,马某的工资为1200元少月,按照上述公式,其应获得的伤残津贴为:1200元/月×90%=1080元/月,马某所在的汽车厂地处我国东部沿海某农业大省,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月。这样,马某按照公式计算的伤残津贴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就可以确定为1080元/月。
6. 2020江苏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专业分析
江苏省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补偿费用、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的补助金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的赔偿金额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7. 2020年晋城工伤赔偿标准?
晋城市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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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赔偿标准2020最新工伤赔偿标准,2021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一)标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三)备注: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35%确定。
(二)要求:
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布的《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三、交通费、食宿费
(一)标准:
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二)要求: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备注:
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
(一)标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要求: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一)标准:
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二)要求: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四)备注:
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一)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要求: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七、护理费
(一)标准:
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要求:
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一)标准: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要求: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九、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2条、第23条。
(四)备注: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2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伤残为1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3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伤残为3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4条、第25条第1款;第3款。
(四)备注:
(1)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伤残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伤残为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2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伤残为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伤残为1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伤残为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要求: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四)备注:
(1)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二、工亡待遇标准
(一)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3)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21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公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43834元*20=876680元.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8条。
(三)备注:
1、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就业或参军的;
(3)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4、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1)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2)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一)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 2021年山西省工伤待遇调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全省2021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发布。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全省工作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抚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月增加161元、114元、62元。受益12万人次。
今年是山西省连续第17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人员范围:
受伤员工的家属和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照料费和家属抚恤金的因公死亡员工。
其中,伤残津贴采取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方式:
1996年10月1日后,一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75元、165元、155元、145元和135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人数每月分别增加170元和140元。
在此基础之上,对1-4级低伤残津贴、低养老金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给予适当优惠,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标准增加残疾津贴,或者按照2021年中旬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长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低于2790元的将予以弥补。
生活和护理费用也采用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的方法:
→ 完全不能照顾自己的受伤员工,他们的大部分生命和部分生命每月将分别增加168元、134元和101元→ 按上述标准增加之后,上述三类工伤职工的月生活护理费用分别低于2696元、2157元和1618元的,予以补齐。
职工因工死亡的受扶养亲属抚恤金每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受扶养亲属每月增加60元。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缴费的,按原渠道解决。
3. 天津市2020年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伤残人员抚恤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2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伤残人员抚恤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20〕52号),天津市2020年十级伤残人员抚恤金为每月3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2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抚恤补助标准
1. 十级伤残:每月抚恤金330元;
2. 九级伤残:每月抚恤金300元;
3. 八级伤残:每月抚恤金270元;
4. 七级伤残:每月抚恤金240元;
5. 六级伤残:每月抚恤金210元;
6. 五级伤残:每月抚恤金180元;
7. 四级伤残:每月抚恤金150元;
8. 三级伤残:每月抚恤金120元;
9. 二级伤残:每月抚恤金90元;
10.一级伤残:每月抚恤金60元。
二、伤残补助标准
1. 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 000 元;
2. 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 800 元;
3. 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 600 元;
4. 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 400 元;
5. 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 200 元;
6. 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 000 元;
7. 四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 800 元;
8. 三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 600 元;
9. 二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 400 元;
10.一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 200 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抚恤补助标准和伤残补助标准仅供参考,请以最新的政策文件为准。
4. 2020江苏工伤津贴调整?
江苏省人社厅12月2日发布通知,对我省2021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作出调整。
参加此次调整的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算。
根据《通知》,调整标准为: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94元,二级178元,三级169元,四级161元。
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4.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3.25%。调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431元/月、2745元/月、2059元/月的调整至此标准。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1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此外,《通知》还明确,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21年7月1日起,参照此次调整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5. 2020年各省工伤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根据上述规定,伤残津贴视伤残等级的不同而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并因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而分为两种情况:(1)依照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高于或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伤残津贴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放,该比例依照伤残级别确定。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其计算公式为:
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90%
例如:马某为某汽车生产厂职工,因遭遇工伤事故,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在工伤事故发生前,马某的工资为1200元少月,按照上述公式,其应获得的伤残津贴为:1200元/月×90%=1080元/月,马某所在的汽车厂地处我国东部沿海某农业大省,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月。这样,马某按照公式计算的伤残津贴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就可以确定为1080元/月。
6. 2020江苏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专业分析
江苏省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补偿费用、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的补助金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的赔偿金额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7. 2020年晋城工伤赔偿标准?
晋城市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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