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构建的法治原则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司法原则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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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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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构建的法治原则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司法原则主要包括哪些?
主要的司法原则: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司法公正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既要遵循实体法又要遵循程序法,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2、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司法独立原则。
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原则,也是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4、司法责任原则。
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这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而提出的权力约束机制。
5、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
2. 法制改为法治是什么时候?
法治建设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主要体现为:
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20世纪70年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法制领域和法学体系中,最流行的概念就是“法制”、“法制建设”。中共十五大之后,最流行的概念演进为“法治”、“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虽然“法治”与“法制”这两个概念表面上只有一字之差,其内涵和意义却大不相同:第一,“法治”突出了实行法治、摒弃人治的坚强意志和决心,针对性、目标性更强。第二,“法治”、“法治国家”意味着法律至上,依法而治、依法治权。第三,与“法制”比较,“法治”意味着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而且要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认真实施法律,切实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第四,法制是静态的,法治则是动态的,法治包容了法制,涵盖面更广泛,更丰富。
从“方针”到“方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中共十五大在社会主义法制基本方针的基础上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针,指一种方向、一种目标,是具有全局意义和长远目标的指导思想,但比较抽象。方略,则是指具有统领性、战略性、高层性的方式方法和策略。
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上,在听取专家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的讲解之后,江泽民同志在总结讲话中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并对依法治国和建设法制国家的重大意义进行了阐述。一个月后,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奋斗目标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此次会议的其他文件,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也都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主要内容。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根据法学法律界的建议和依法治国的实践逻辑,十五大报告把此前的提法修改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用“法治国家”代替“法制国家”,这不仅仅是提法上的变化,而且是一次新的思想解放,标志着中央领导集体和全党认识上的飞跃。
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改革开放初期,面对无法可依、制度残缺的局面,党中央作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决策,1982年修宪时沿用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提法。2018年3月11日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将原序言中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字“千金”的修改,从宪法上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根本转型。
3. 什么是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这是大家都普通认可的观点。具体说来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西方的法治精神比较早,在很早就开始酝酿并逐步成熟。相对来说中国就比较晚。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一直都是实行的“人治”。他们两个是相对立的法制精神。法制的核心精神就是要求法律高于个人的权力。他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的价值观,原则和精神。它的表现形式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保障。“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就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刑不上大夫”就是人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区别就是治国的原则和方法不一样。
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大力推广法治精神。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建设,现在已经达到了依法治校,依法治村的层面。
要问它的作用是什么?或者说我们对法制社会的美好愿望是什么?就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4. 环境保护坚持哪五项原则?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五项原则。
(1)保护优先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要避免“先污染、后治理”,防止“先破坏、后修复”,要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这些规定,都是保护优先原则的体现。
(2)预防为主原则,是指在整个环境治理过程中,要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治理相结合,并优先采用防患于未然的方式。环境一旦被污染,治理和修复的成本很大,而且有些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如土壤、水体生态系统的破坏。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等制度,都体现了预防为主原则。
(3)综合治理原则,包括了四个层次的涵义:一是水、气、声、渣等环境要素的治理要统筹考虑,如治理土壤污染的同时,要考虑地下水、地表水、大气的环境保护;二是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治理环境;三是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公民提升环保意识,社会积极参与的齐抓共管的环境治理格局;四是加强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点上的管理扩展到面上的联防联治。
(4)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法律来建立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制,以满足公众环境利益冲突协商的需要,畅通公众表达环境利益诉求的渠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5)损害担责原则。环境损害包括了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损害者要为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环境保护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有主动公开信息的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5. 法治原则主要有哪些内容?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按照民主要求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组织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依法组织和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与法治对立的主要是人治。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都是法治,而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权威的则是人治,法治和人治绝不可能结合起来的。法治一词并不意味着只是单纯的法律存在,它是要创造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也就是说,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由法律支配权力才是法治的根本。
6. 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是如何区别和分类的?
政策:政策是大的原则性的,具有纲领性的特点,通常不具体,只是同宏观上确定一个一定时期内的奋斗努力方向,有权威性,但是法律效力较低。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法律:一般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标准:包含可以用来为某一范围内的活动及其结果制定规则、导则或特性定义的技术规范或者其他精确准则。
根据《立法法》第78、79、80、82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如下:
1、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部门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两者发生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立法法》第86条)。
7、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没有高下之分。
7. 我国刑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表明?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刑法对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法律一经公布、生效,对全社会就产生普遍的约束力,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中说的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就是要求追究犯罪的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职位多高,过去的功劳多大,也不论其身份如何,有什么特殊的社会背景,都应当依法予以追究,不能因为其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网开一面。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这个道理。当然,在过去的剥削阶级社会里,虽然有些开明之士提出了这个主张,但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有权有势有钱的人,实际上成为法律的特权阶层,犯了罪可以不被追究,逍遥法外。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这一法制原则,在宪法和刑法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实践中严格贯彻执行。近几年在我国有许多身居高位的官员因贪污、受贿等渎职犯罪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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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构建的法治原则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司法原则主要包括哪些?
主要的司法原则: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司法公正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既要遵循实体法又要遵循程序法,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2、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司法独立原则。
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原则,也是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4、司法责任原则。
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这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而提出的权力约束机制。
5、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
2. 法制改为法治是什么时候?
法治建设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主要体现为:
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20世纪70年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法制领域和法学体系中,最流行的概念就是“法制”、“法制建设”。中共十五大之后,最流行的概念演进为“法治”、“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虽然“法治”与“法制”这两个概念表面上只有一字之差,其内涵和意义却大不相同:第一,“法治”突出了实行法治、摒弃人治的坚强意志和决心,针对性、目标性更强。第二,“法治”、“法治国家”意味着法律至上,依法而治、依法治权。第三,与“法制”比较,“法治”意味着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而且要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认真实施法律,切实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第四,法制是静态的,法治则是动态的,法治包容了法制,涵盖面更广泛,更丰富。
从“方针”到“方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中共十五大在社会主义法制基本方针的基础上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针,指一种方向、一种目标,是具有全局意义和长远目标的指导思想,但比较抽象。方略,则是指具有统领性、战略性、高层性的方式方法和策略。
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上,在听取专家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的讲解之后,江泽民同志在总结讲话中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并对依法治国和建设法制国家的重大意义进行了阐述。一个月后,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奋斗目标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此次会议的其他文件,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也都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主要内容。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根据法学法律界的建议和依法治国的实践逻辑,十五大报告把此前的提法修改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用“法治国家”代替“法制国家”,这不仅仅是提法上的变化,而且是一次新的思想解放,标志着中央领导集体和全党认识上的飞跃。
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改革开放初期,面对无法可依、制度残缺的局面,党中央作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决策,1982年修宪时沿用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提法。2018年3月11日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将原序言中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字“千金”的修改,从宪法上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根本转型。
3. 什么是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这是大家都普通认可的观点。具体说来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西方的法治精神比较早,在很早就开始酝酿并逐步成熟。相对来说中国就比较晚。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一直都是实行的“人治”。他们两个是相对立的法制精神。法制的核心精神就是要求法律高于个人的权力。他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的价值观,原则和精神。它的表现形式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保障。“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就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刑不上大夫”就是人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区别就是治国的原则和方法不一样。
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大力推广法治精神。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建设,现在已经达到了依法治校,依法治村的层面。
要问它的作用是什么?或者说我们对法制社会的美好愿望是什么?就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4. 环境保护坚持哪五项原则?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五项原则。
(1)保护优先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要避免“先污染、后治理”,防止“先破坏、后修复”,要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这些规定,都是保护优先原则的体现。
(2)预防为主原则,是指在整个环境治理过程中,要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治理相结合,并优先采用防患于未然的方式。环境一旦被污染,治理和修复的成本很大,而且有些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如土壤、水体生态系统的破坏。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等制度,都体现了预防为主原则。
(3)综合治理原则,包括了四个层次的涵义:一是水、气、声、渣等环境要素的治理要统筹考虑,如治理土壤污染的同时,要考虑地下水、地表水、大气的环境保护;二是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治理环境;三是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公民提升环保意识,社会积极参与的齐抓共管的环境治理格局;四是加强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点上的管理扩展到面上的联防联治。
(4)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法律来建立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制,以满足公众环境利益冲突协商的需要,畅通公众表达环境利益诉求的渠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5)损害担责原则。环境损害包括了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损害者要为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环境保护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有主动公开信息的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5. 法治原则主要有哪些内容?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按照民主要求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组织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依法组织和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与法治对立的主要是人治。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都是法治,而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权威的则是人治,法治和人治绝不可能结合起来的。法治一词并不意味着只是单纯的法律存在,它是要创造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也就是说,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由法律支配权力才是法治的根本。
6. 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是如何区别和分类的?
政策:政策是大的原则性的,具有纲领性的特点,通常不具体,只是同宏观上确定一个一定时期内的奋斗努力方向,有权威性,但是法律效力较低。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法律:一般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标准:包含可以用来为某一范围内的活动及其结果制定规则、导则或特性定义的技术规范或者其他精确准则。
根据《立法法》第78、79、80、82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如下:
1、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部门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两者发生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立法法》第86条)。
7、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没有高下之分。
7. 我国刑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表明?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刑法对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法律一经公布、生效,对全社会就产生普遍的约束力,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中说的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就是要求追究犯罪的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职位多高,过去的功劳多大,也不论其身份如何,有什么特殊的社会背景,都应当依法予以追究,不能因为其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网开一面。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这个道理。当然,在过去的剥削阶级社会里,虽然有些开明之士提出了这个主张,但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有权有势有钱的人,实际上成为法律的特权阶层,犯了罪可以不被追究,逍遥法外。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这一法制原则,在宪法和刑法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实践中严格贯彻执行。近几年在我国有许多身居高位的官员因贪污、受贿等渎职犯罪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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