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的公示
资讯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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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侨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侨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48号)要求,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并经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北京市海淀区侨联等60个单位为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于丽玲等40名同志为全国侨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
为切实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监督,现对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3年8月14日至18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的拟表彰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6683870
电子邮箱:jcbzzc@chinaql.org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8号亚洲大酒店写字楼
邮政编码:100027
附件:1.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名单
2.全国侨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名单
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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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侨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48号)要求,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并经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北京市海淀区侨联等60个单位为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于丽玲等40名同志为全国侨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
为切实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监督,现对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3年8月14日至18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的拟表彰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668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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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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