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司是否可以强行回购无投票权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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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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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司是否可以强行回购无投票权的股票?
无表决权的股票多是优先股股票,优先股也有分类,有一种优先股叫做可回购优先股,如果优先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合约注明了是可回购型优先股,那么上市公司是可以用优先股发行价+部分补偿金的价格来回购优先股的。
如果不是可回购优先股,那么就需要查当时签订的优先股发行方案,其中会有优先股的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如果已经满足优先股回购的条件,那么公司可以回购优先股。
如果不满足优先股回购条件,那么上市公司是不能回购优先股的。
在特定的情况下,与优先股股东利益相关的时候,优先股股东是有公司投票权的。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令第97号)》,第二章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回购条约不满足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在场优先股股东三分之二不同意回购,上市公司也是不能回购股票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2. 交易单元使用费是指什么通俗解释?
收费对象
收费项目
收费标的
收费标准
备注
投资者
证券交易
经手费
A股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87‰
1.大宗交易收费:A股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30%收取;B股、基金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50%收取;债券大宗交易费率标准维持不变;债券回购大宗交易费率暂免。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参照相应品种大宗交易收费标准执行。3.债券ETF、货币ETF暂免收取证券交易经手费。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暂免收取转让经手费。
B股
基金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
优先股
试点期间按普通股标准的80%收取
权证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5‰
国债现货/地方债
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每笔收0.1元;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每笔收10元。
企业债/公司债现货
资产支持证券
政策性金融债/铁道债
债券质押式回购(含国债回购与其他债券回购)
暂免收取
股票质押式回购
按每笔初始交易质押标的证券面值1‰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
可转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
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0.04‰
质押式报价回购
暂免收取
股票期权合约
每张股票期权合约收取交易经手费1.3元
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含备兑开仓)的相应交易经手费
证券交易
监管费
A股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2‰
代中国证监会
3. 朗诗德和朗诗德的区别?
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致力于健康饮水设备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的大型企业。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由原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家电分公司重组而成。
2001年,方便快捷的壁挂式直饮机在朗诗德诞生。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奠定了朗诗德在水家电行业的坚实地位。公司先后创办了朗诗德水文化研究中心和朗诗德商学院,以弘扬国学《道德经》为企业文化,以“利而不害,为而不争”为企业方针,以全新的理念掀起健康饮水新潮流。2013年10月,朗诗德成为国内“优先股”试点企业之一。2015年5月,IDG资本注资朗诗德,公司注册资金增至10581.8414万元。2018年6月,朗诗德检测中心通过了CNAS认可,并在近期完成了CNAS扩项认可。2015年11月,朗诗德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朗诗德已在绍兴建成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的工业园,旨在打造世界领军的大型健康饮水设备产业基地
4. 新三板的概念是什么?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 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获得国务院批准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一、新三板是怎么来的
新三板最早发源于北京中关村,主要是一些相对高科技的企业。而之所以叫“新”三板,是因为还存在一个老三板,主要是承载退市企业、很久以前的STAQ、NET转让系统三部分的公司股权转让,老三板基本已经死了,由于中关村的企业有限,因而当时的新三板也没多少成交,交投极度不活跃。
二、新三板有哪些交易方式?
(一)个人新三板开户条件
1.需要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以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为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或者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
2.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机构新三板开户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新三板挂板的条件有哪些?
如果仅仅是挂板,量化指标只有一条:经营满两年。
四、新三板的意义
(1)将公司的股权标准化
(2)有一定的融资能力
(3)提供价格发现
(4)提升知名度和投资者能见度
(5)作为IPO的检验
五、新三板的未来
新三板提供的是一种多样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路径,可以通过新三板这个大的市场一步步向上升级,从协议转让到做市转让,再到未来的竞价交易。每一步都会得到渐进的提升和发展,乐观地说,如果竞价交易板块的投资者准入门槛降低到5~10万元的量级,那么可以说和创业板的区别也不大了。
5. 科创板可能设计更大的涨跌停板幅度?
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您需要了解科创板到底有哪些突破和创新,希望了解了下面这些内容,对您理解您提的这个问题有一定的帮助,注册制和“科创板”将给A股市场带来什么,业内人士已经达成共识,科创板可能会分流部分创业板等相关板块的资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科创板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并在该板块内进行注册制试点,登录科创板的公司属于正宗的上市公司,科创板的突破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10个方面
1. 从其出台背景来看,自2018年11月5日,证监会答记者问时表示,“证监会和上交所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抓紧完善科创板的相 关制度规则安排,特别是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把握好试点的力度和节奏”之日起至今短短不到一年时间,已正式发布实施的科创板相关规则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规则三大类数十多个,科创板落地速度远超预期,国家层面对科创板的重视程度可想而知;
2. 从其上市流程来看,科创板不单纯依靠监管机构对于上市企业的审核和判断,而是更重视发行人、中介机构上市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并交由市场来进行价值判断。主要包括两大流程,一是交易所审核程序,二是证监会注册程序,其中,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
3. 从其发行条件来看,倍受市场关注的科创板和注册制联袂而来,这一系列尝试无疑将对推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发挥重要作用。同时,系列新规的出台与制度上的突破也势必对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的现有实践有所挑战。同时,科创板在主体资格、实控人、财务、人员合规、业务的合规性、资产的合规性、经营的合规性、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发行的申请文件等诸多方面与其他板块存在区别和联系;
4. 从其上市条件来看,存在五套差异化上市指标,包括预计市值+净利润市值+净利润+营业收入、预计市值+营业收入+研发占比、预计市值+营业收入+现金流、预计市值+营业收入、预计市值+主要业务或产品获得国家批准+阶段性成果等,这也是科创板的一大突破和创新。
5. 从其信披方面来看,科创板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明确了发行人、中介机构、交易所、证监会等各责任主体的主要职责,尤其是夯实了中介机构的责任,同时,在上市规则和审核规则中均对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范,包括信披的基本规范、审核规范、业绩预告快报、重大交易信披、信披违规责任等诸多方面;
6. 从交易制度来看,发行方式主要包括网下向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发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两种方式相结合;定价方式包括网下机构投资者询价+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两种方式;投资者主要包括两类投资者,网下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上资金门槛50万且有24个月的证券交易经验的个人投资者,未达到该门槛的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等方式间接参与科创板投资;以及保荐机构可“保荐+跟投”、鼓励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等、绿鞋机制和红鞋机制等;
7. 从差异表决权机制方面,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明确允许设置差异化表决权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这是A股对于“差异投票权机制”的首次实践。《上市规则》主要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前提、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主体资格和后续变动等限制、充分保障普通投票权股东的合法权利、公司强化信息披露及监督机制等四个方面对“差异投票权”进行了规定。科创板明确了设置前提、设置限制、权利保障,同时强化了监督,与H股相比,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区别,目前小米集团(01810)、美团点评(03690)均已登录H股;
8. 从股份减持来看,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质量,注重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一向是证券监管领域的重中之重。《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股票减持、“三类股东”信息披露要求、欺诈发行购回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科创板在股份减持的锁定期要求、股东减持要求、股东减持方式、禁止减持情况以及减持信披要求等诸多方面均有一定的突破和创新;
9. 从股权激励来看,科创板对激励对象、比例、价格、实施等相关方面均进行了明确,而且与其他板块有一定的区别;
10. 从退市制度来看,结合《科创板上市规则》来看,个人认为,科创板退市之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严,科创板构建了重大违法违规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四大体系,其中在现有机制的基础上分别对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的退市指标进行了丰富和优化;二是程序严,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退市时间进一步缩短。此外,针对研发型企业,科创板在退市层面还进行了特殊化安排。吸收了最新的退市改革成果,充分借鉴已有的退市实践执行严格退市制度,重点从标准、程序和执行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
如果对科创板感兴趣,推荐几个资料看看哦
http://www.365yg.com/i6692291860263600647/#mid=1625645023317005
http://www.365yg.com/i6692296719515779591/#mid=1625645023317005
http://www.365yg.com/i6692296778173121032/#mid=1625645023317005
http://www.365yg.com/i6692296974684652039/#mid=1625645023317005
http://www.365yg.com/i6692297020624863752/#mid=1625645023317005
http://www.365yg.com/i6692297066154033671/#mid=1625645023317005
http://www.365yg.com/i6692297114845708807/#mid=1625645023317005
http://www.365yg.com/i6692297191014269447/#mid=1625645023317005
6. 两人创立公司怎么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以往,很多人都不大重视公司章程,仅把它看作一个手续,但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各种交易的日渐繁荣,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文件的作用逐渐为人所重视,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更加了解公司制度,更愿意充分利用授权性条款设计最适合自己的章程。今天分享的刘乃进律师的文章对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事项进行梳理介绍,并简要分析其实务价值,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事项汇总及实务分析。
与原公司法相比,2006年公司法最大的亮点是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众多公司治理上的问题允许股东自行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2013年的修正,使股东自治的空间进一步扩大。这些看似轻描淡写的规则变化,放权、授权,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本文对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事项汇总介绍,并对其实务价值简要分析。
一、法定代表人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实务分析
按照公司法设定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的组织者、代表人;总经理(公司法的用语是“经理”,日常习惯用语为“总经理”,本文使用“总经理”一语,取公司法“经理”之意)是公司经营的组织实施者、执行者。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这个公司的代表者由谁担当,是公司决策层的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执行层的掌舵者总经理,是个让立法者很纠结的事情,最终公司法决定将选择权交给股东。
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
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因素:
(1)信任与制衡。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总经理时,由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理的实际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的可能。如何在董事长、总经理身上分配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
(2)公司控制权之争。对公司运营的参与、控制程度,是每个股东应该重视的问题。从实务角度看,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构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财务资料的掌控等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控制权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推荐总经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谁提名,对公司控制力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3)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特征。当董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社会招聘的职业经理人时,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总经理担任。当董事长、总经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时(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单),只能由另一方担任。
3、操作建议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落实到职位层面,不落实到自然人,以免人员变动导致公司章程的修订。
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实务分析
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对外担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担或然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公司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来。明确的内容包括:是股东们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投资或担保的单笔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
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
此外,担保决策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操作建议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者董事会职权部分阐释;也可以单独成条,专项表述。无论何种形式,均应对决策机构、投资限额等内容界定清楚。
三、股东出资时间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2、实务分析
采用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此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操作建议
对于银行、保险、金融、基金、投资等特殊类别的公司,仍有注册资本额度及缴付时间的限制,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不再汇总介绍。实务中,遇到特殊类别公司的注册,应先梳理、研究行业监管的法律及政策要求。
对普通公司,公司法充分放权,但仍建议股东根据项目的发展规划、资金使用计划、股东自身的资金筹划等因素,设定合理、可行的认缴出资额度及实际出资时间。
四、红利分配、增资认缴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实务分析
股东在背景、能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有的股东并不看重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愿意从治理结构上让渡一部分权力,但同时希望在红利分配上做适当倾斜。对此,公司法给出了一个一般规则,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同时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的分配规则,改变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
从实务角度分析,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红利部分或全部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分配;可以在不同的股东之间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可以约定优先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体股东分配……等等,公司法无特别限制。
(2)红利分配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润。当公司亏损时,不做分配;当公司微利,无法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时,仅能以可分配利润向该部分股东分配,非红利部分的资产不得随意分配。
(3)“优先股”问题。实务中,有的企业会要求按“优先股”概念设计股权结构,即部分股权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实际上,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设计优先股制度,目前国务院层面也仅在开展优先股的试点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许股东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自行约定,允许公司红利分配由股东约定,利用这种制度放权,已经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由股东自行设计“优先股”制度了。
关于增资认缴,一般原则是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增资。股东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此项原则。
3、操作建议
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实务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但是,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对法律理解的差异,稳妥起见,笔者建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可以节省众多不必要的解释、沟通工作。
五、股权转让的条件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务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基于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的“陌生”股东,故赋予其他股东优先受让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的权利,但同时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应是“同等条件下”的,以防止转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在设定了一系列的用心良苦的转让规则之后,笔锋一转,允许股东不按公司法设定的转让规则处理,而由股东约定新的转让规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这意味着,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根据实际需要,股东的约定可能使转让更加简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征得同意、无需通知;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更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转让股权。无论怎样,这种允许股东以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
3、操作建议
实务中,对该问题应充分重视,并应向股东重点提示。股东确有特殊需求,如希望能够灵活退出,或者希望限制某些技术股东退出,则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六、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1、法律规定
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股东会召集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实务分析
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规定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之外,在股东会职权的增设、股东会召集程序、股东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方面均充分允许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这一系列充分放权的重要实务意义不限于:
(1)股东会的内部治理绝大多数内容均可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体现各自的利益诉求。
(2)财务投资者可以对公司经营有更大的影响力。财务投资者不以控股为目的,一般持有公司小比例股权。通过增设股东会职权、设计合理的表决权制度(例如特别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可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甚至否决,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3)使股东让渡部分经营决策权以换取其他方面的优惠成为可能,股权在一定程度上的结构化设计有了制度空间,例如前文提到的“优先股”之事。
3、操作建议
公司法尊重股东自治,但不意味着自治内容越多越好。从思维习惯看,公司法规定的规则是被普遍认知、接受的,股东大幅调整时,容易因不符合思维惯性而被忽略掉,造成“违规”。因此,除非确有必要,尽量少做调整;但如果做了调整,则建议对调整部分重点标注或单独编撰成文,以提示使用者、执行者。
此外,近几年PE(私募股权基金)队伍逐渐壮大,很多PE机构喜欢将国外的“投资条款清单”照搬进国内使用,这种舶来的投资条款喜欢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无微不至”的各类限制,而此种限制往往要在股东会职权、股东表决权中落实。以笔者的经验,如此众多的限制并不符合中国企业的管理风格,容易造成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制约企业适度灵活、高效快速的成长。因此建议在增加股东会职权时,限制性条款的设置应慎重,在兼顾风险控制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运营的灵活度、便利性需要。
七、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1、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非职工代表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实务分析
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董事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规定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也可约定由股东会选定,甚至还可以规定由某个或某些股东推选的人员担任。同时,副董市长职位可设可不设,可以设1人也可设多人。
实务中,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任,往往体现了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之争。副董事长职位可能成为摆设,也可能通过制度设计使2-3名副董事长对董事长形成有效制约,还有可能由副董事长联合其他董事架空董事长。
3、操作建议
公司法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无规定,故应注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切不可表述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按法律规定执行”。
八、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除行使法定的十项职权外,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增量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实务分析
如前文所提,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决策机构。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的法定十项职权外,扩充董事会的职权;也可以对董事会职权的行使进行限制。董事会职权的扩充体现了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对董事会决策事项的限制,体现了股东对风险控制的谨慎态度;当将本应由总经理决策的内容一部分升格至董事会讨论决定时,则体现了公司经营的进一步谨慎。
综合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划分及职权扩充或限制的自治授权来看,公司法对特别重要的事项明确划定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管辖,对其他事项均允许由股东自行在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进行授权、分配。这类似于一座宫殿,公司法规定应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各十项职能,是这座宫殿的承重墙,不得拆除;其余墙体、隔断、装修装饰均可由房子的主人自行设计、安排。
3、操作建议
与股东会相比,董事会的职权可作更加具体、量化的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否则将出现无法可依也无据可依的情况。董事的表决权为一人一票,无协商余地。
九、总经理职权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简要分析
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使用的是列举法定职权后,增加一兜底条款,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此处的其他职权与已列举的法定职权是并存关系。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使用的是列举后,另款行文,“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行文意味着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的职权可以否定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此点差异,在实务中予以注意即可。
十、执行董事的职权
1、法律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简要分析
执行董事的职权并非参照董事会职权执行,而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且如何规定完全授权股东决定。
十一、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监事会职权扩充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除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六项职权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扩张监事会的职权。
7. 要不要去捡银行股的烟蒂?
在股票市场,估值一般以市盈率为标准进行估值。市盈率简单地说就是股价除以每股收益所得的乘数,代表持有股票多少年能够收回投资成本。比如股价是20元,每股收益为2元,那么市盈率就是20÷2=10,为10倍市盈率,也就意味着你持有这只股票10年以后能收回你的股票投资成本。一般来说,市盈率越低则说明当前价格购买股票的投资回报率就会越高,当然这个投资回报率要建立在公司业绩在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偶然所得如出售资等则需要例外处理。
银行股被低估是普遍现象,无论是A股市场还是H股市场或是海外市场,银行股从来都是被低估的股票品种。就拿目前的A股来说,大型银行的市盈率普遍在5倍左右,如中、农、工、建等大型国有银行,市盈率稍微高一些的就是张家港行、常熟银行等小型的城市银行,通常在10倍左右。而在H股或是海外市场,银行股的市盈率也普遍偏低,通常在10倍左右,甚至只有5倍左右。
之所以银行股的估值普遍偏低,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
一是银行股的成长性非常差。成长性简单地说就是公司在未来的想象空间,成长性越好的公司的想象空间就越大。比如说特斯拉这样的公司,在刚开始的时候其目标就是用新能源汽车替代传统汽车。就拿我国的汽车市场来说,每年能达到3000万辆的产销量,这个市场本身就非常大,如果能实现替代,别看刚开始的时候是小公司,将来一旦实现肯定是个非常大的公司;再如马云的阿里巴巴刚开始的时候也是小公司,其目标就是用电子商务替代传统的商贸,如果实现完全替代,那么传统商贸的市场有多大,电子商务的市场就会有多大。拥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就是公司的想象空间,而想象空间就是公司的成长性。
一个公司只有足够的想象空间,其未来业绩出现大幅度扩展的可能性才会越大。其实投资股票就是投资股票标的公司未来的收益,如果是高成长性的行业通常市场会愿意给出一个较高的估值,也就是较高的市盈率,而成长性越差的股票,市场就越是会给出一个偏低的估值,较低的市盈率。这点在逻辑上来说也很好理解,在刚开始的时候成长性好的公司可能业绩非常不好,甚至会亏损,是个小公司。但是其发展目标一旦实现,那么带来的业绩增长将会是爆发性的,可能今天业绩很差,但是明天就会变成一家业绩非常好的公司,业绩可能出现十倍、百倍、千倍、万倍的增长,成为一家巨无霸公司。如谷歌、微软、脸书、阿里巴巴等等刚开始的时候都是这种有足够想象空间的股票。因此市场一般会给高科技股、新概念股以很高的估值。
而对于银行来说,给人们的想象空间就太小了。比如工商银行,如今在全国已经有了2万多个网点,其网点的扩张已经基本到头。业务扩张也没有多少想象空间,银行能够发展的业务,工商银行都已经展开了,未来业绩出现大幅增加的可能性非常小。正因为银行没有多少业务扩展的想象空间,市场也给不了多高的估值,购买这样公司的股票通常没什么波动,很难靠股票的差价赚钱,持有股票基本就图每年的利润分红了。
二是银行的市值往往已经很大了,盘子太大市场资金难以炒作,同时其市值出现大幅上涨的可能性也非常小。
就拿市场炒作来说,比如现在的工行,市值在18000亿左右,流通市值在13000多亿,对于这样的巨无霸公司,如果要炒作起来,需要的资金量是天量的,100亿的资金砸进去这样的股票也涨不了多少。而中小盘子的股票就完全不同,就拿现在的A股市场来说,可能公司的市值只有10-20个亿,同样的100亿资金砸进去能把公司的股价拉升好几倍。
再拿市值来说,以工行现在18000亿的市值,要在这个基础上拉升一倍的难度是极大的,要拉升10倍至少在短期来说是没有什么可能性的,因为市场上也没有拉升所需的资金。而盘子小的股票,哪怕是100亿市值的股票,拉升10倍到1000亿的市值也是可能的,并且在市场上也是常见的。就拿去年的大牛股东方通信来说,在拉升之前按照3.6元的股价,市值只有45亿左右,从3.6元拉升到最高的41.78元,市值增长到了522亿,股价市值拉升了10倍,对于市场来说是有充足的资金把股票拉升到这个程度的。如果换了是工行这样的银行股,把18000亿市值的股票的市值拉升到18万亿,这是什么概念呢?目前上海市场的总的流通市值也就35万亿左右,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工行一只股票的市值就相当于整个上海证券市场一半的流通市值,这就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了。
那么银行股是否值得大家参与呢?这就要看你个人了,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股票适合在股市精力投入有限的人去做。毕竟银行股通常波动幅度非常小,也不用成天去看盘,持有时间长了可以参与公司的利润分红,由于市盈率通常比较低,分红的利润是通常会超过银行的利息。再加上股票多少也有些波动,也可以通过来回买卖赚些差价,当然这种股票往往股性很差,这就需要你有很大的耐心了。当然,最为重要的是,银行股因为公司规模往往都非常大,所以破产退市的可能性也非常低,在所有股票当中属于最低的,这也保证了股票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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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司是否可以强行回购无投票权的股票?
无表决权的股票多是优先股股票,优先股也有分类,有一种优先股叫做可回购优先股,如果优先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合约注明了是可回购型优先股,那么上市公司是可以用优先股发行价+部分补偿金的价格来回购优先股的。
如果不是可回购优先股,那么就需要查当时签订的优先股发行方案,其中会有优先股的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如果已经满足优先股回购的条件,那么公司可以回购优先股。
如果不满足优先股回购条件,那么上市公司是不能回购优先股的。
在特定的情况下,与优先股股东利益相关的时候,优先股股东是有公司投票权的。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令第97号)》,第二章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回购条约不满足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在场优先股股东三分之二不同意回购,上市公司也是不能回购股票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2. 交易单元使用费是指什么通俗解释?
收费对象
收费项目
收费标的
收费标准
备注
投资者
证券交易
经手费
A股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87‰
1.大宗交易收费:A股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30%收取;B股、基金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50%收取;债券大宗交易费率标准维持不变;债券回购大宗交易费率暂免。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参照相应品种大宗交易收费标准执行。3.债券ETF、货币ETF暂免收取证券交易经手费。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暂免收取转让经手费。
B股
基金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
优先股
试点期间按普通股标准的80%收取
权证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5‰
国债现货/地方债
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每笔收0.1元;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每笔收10元。
企业债/公司债现货
资产支持证券
政策性金融债/铁道债
债券质押式回购(含国债回购与其他债券回购)
暂免收取
股票质押式回购
按每笔初始交易质押标的证券面值1‰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
可转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
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0.04‰
质押式报价回购
暂免收取
股票期权合约
每张股票期权合约收取交易经手费1.3元
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含备兑开仓)的相应交易经手费
证券交易
监管费
A股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2‰
代中国证监会
3. 朗诗德和朗诗德的区别?
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致力于健康饮水设备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的大型企业。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由原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家电分公司重组而成。
2001年,方便快捷的壁挂式直饮机在朗诗德诞生。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奠定了朗诗德在水家电行业的坚实地位。公司先后创办了朗诗德水文化研究中心和朗诗德商学院,以弘扬国学《道德经》为企业文化,以“利而不害,为而不争”为企业方针,以全新的理念掀起健康饮水新潮流。2013年10月,朗诗德成为国内“优先股”试点企业之一。2015年5月,IDG资本注资朗诗德,公司注册资金增至10581.8414万元。2018年6月,朗诗德检测中心通过了CNAS认可,并在近期完成了CNAS扩项认可。2015年11月,朗诗德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朗诗德已在绍兴建成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的工业园,旨在打造世界领军的大型健康饮水设备产业基地
4. 新三板的概念是什么?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 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获得国务院批准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一、新三板是怎么来的
新三板最早发源于北京中关村,主要是一些相对高科技的企业。而之所以叫“新”三板,是因为还存在一个老三板,主要是承载退市企业、很久以前的STAQ、NET转让系统三部分的公司股权转让,老三板基本已经死了,由于中关村的企业有限,因而当时的新三板也没多少成交,交投极度不活跃。
二、新三板有哪些交易方式?
(一)个人新三板开户条件
1.需要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以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为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或者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
2.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机构新三板开户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新三板挂板的条件有哪些?
如果仅仅是挂板,量化指标只有一条:经营满两年。
四、新三板的意义
(1)将公司的股权标准化
(2)有一定的融资能力
(3)提供价格发现
(4)提升知名度和投资者能见度
(5)作为IPO的检验
五、新三板的未来
新三板提供的是一种多样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路径,可以通过新三板这个大的市场一步步向上升级,从协议转让到做市转让,再到未来的竞价交易。每一步都会得到渐进的提升和发展,乐观地说,如果竞价交易板块的投资者准入门槛降低到5~10万元的量级,那么可以说和创业板的区别也不大了。
5. 科创板可能设计更大的涨跌停板幅度?
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您需要了解科创板到底有哪些突破和创新,希望了解了下面这些内容,对您理解您提的这个问题有一定的帮助,注册制和“科创板”将给A股市场带来什么,业内人士已经达成共识,科创板可能会分流部分创业板等相关板块的资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科创板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并在该板块内进行注册制试点,登录科创板的公司属于正宗的上市公司,科创板的突破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10个方面
1. 从其出台背景来看,自2018年11月5日,证监会答记者问时表示,“证监会和上交所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抓紧完善科创板的相 关制度规则安排,特别是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把握好试点的力度和节奏”之日起至今短短不到一年时间,已正式发布实施的科创板相关规则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规则三大类数十多个,科创板落地速度远超预期,国家层面对科创板的重视程度可想而知;
2. 从其上市流程来看,科创板不单纯依靠监管机构对于上市企业的审核和判断,而是更重视发行人、中介机构上市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并交由市场来进行价值判断。主要包括两大流程,一是交易所审核程序,二是证监会注册程序,其中,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
3. 从其发行条件来看,倍受市场关注的科创板和注册制联袂而来,这一系列尝试无疑将对推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发挥重要作用。同时,系列新规的出台与制度上的突破也势必对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的现有实践有所挑战。同时,科创板在主体资格、实控人、财务、人员合规、业务的合规性、资产的合规性、经营的合规性、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发行的申请文件等诸多方面与其他板块存在区别和联系;
4. 从其上市条件来看,存在五套差异化上市指标,包括预计市值+净利润市值+净利润+营业收入、预计市值+营业收入+研发占比、预计市值+营业收入+现金流、预计市值+营业收入、预计市值+主要业务或产品获得国家批准+阶段性成果等,这也是科创板的一大突破和创新。
5. 从其信披方面来看,科创板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明确了发行人、中介机构、交易所、证监会等各责任主体的主要职责,尤其是夯实了中介机构的责任,同时,在上市规则和审核规则中均对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范,包括信披的基本规范、审核规范、业绩预告快报、重大交易信披、信披违规责任等诸多方面;
6. 从交易制度来看,发行方式主要包括网下向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发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两种方式相结合;定价方式包括网下机构投资者询价+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两种方式;投资者主要包括两类投资者,网下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上资金门槛50万且有24个月的证券交易经验的个人投资者,未达到该门槛的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等方式间接参与科创板投资;以及保荐机构可“保荐+跟投”、鼓励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等、绿鞋机制和红鞋机制等;
7. 从差异表决权机制方面,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明确允许设置差异化表决权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这是A股对于“差异投票权机制”的首次实践。《上市规则》主要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前提、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主体资格和后续变动等限制、充分保障普通投票权股东的合法权利、公司强化信息披露及监督机制等四个方面对“差异投票权”进行了规定。科创板明确了设置前提、设置限制、权利保障,同时强化了监督,与H股相比,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区别,目前小米集团(01810)、美团点评(03690)均已登录H股;
8. 从股份减持来看,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质量,注重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一向是证券监管领域的重中之重。《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股票减持、“三类股东”信息披露要求、欺诈发行购回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科创板在股份减持的锁定期要求、股东减持要求、股东减持方式、禁止减持情况以及减持信披要求等诸多方面均有一定的突破和创新;
9. 从股权激励来看,科创板对激励对象、比例、价格、实施等相关方面均进行了明确,而且与其他板块有一定的区别;
10. 从退市制度来看,结合《科创板上市规则》来看,个人认为,科创板退市之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严,科创板构建了重大违法违规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四大体系,其中在现有机制的基础上分别对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的退市指标进行了丰富和优化;二是程序严,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退市时间进一步缩短。此外,针对研发型企业,科创板在退市层面还进行了特殊化安排。吸收了最新的退市改革成果,充分借鉴已有的退市实践执行严格退市制度,重点从标准、程序和执行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
如果对科创板感兴趣,推荐几个资料看看哦
http://www.365yg.com/i6692291860263600647/#mid=1625645023317005
http://www.365yg.com/i6692296719515779591/#mid=1625645023317005
http://www.365yg.com/i6692296778173121032/#mid=1625645023317005
http://www.365yg.com/i6692296974684652039/#mid=1625645023317005
http://www.365yg.com/i6692297020624863752/#mid=1625645023317005
http://www.365yg.com/i6692297066154033671/#mid=1625645023317005
http://www.365yg.com/i6692297114845708807/#mid=1625645023317005
http://www.365yg.com/i6692297191014269447/#mid=1625645023317005
6. 两人创立公司怎么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以往,很多人都不大重视公司章程,仅把它看作一个手续,但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各种交易的日渐繁荣,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文件的作用逐渐为人所重视,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更加了解公司制度,更愿意充分利用授权性条款设计最适合自己的章程。今天分享的刘乃进律师的文章对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事项进行梳理介绍,并简要分析其实务价值,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事项汇总及实务分析。
与原公司法相比,2006年公司法最大的亮点是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众多公司治理上的问题允许股东自行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2013年的修正,使股东自治的空间进一步扩大。这些看似轻描淡写的规则变化,放权、授权,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本文对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事项汇总介绍,并对其实务价值简要分析。
一、法定代表人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实务分析
按照公司法设定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的组织者、代表人;总经理(公司法的用语是“经理”,日常习惯用语为“总经理”,本文使用“总经理”一语,取公司法“经理”之意)是公司经营的组织实施者、执行者。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这个公司的代表者由谁担当,是公司决策层的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执行层的掌舵者总经理,是个让立法者很纠结的事情,最终公司法决定将选择权交给股东。
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
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因素:
(1)信任与制衡。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总经理时,由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理的实际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的可能。如何在董事长、总经理身上分配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
(2)公司控制权之争。对公司运营的参与、控制程度,是每个股东应该重视的问题。从实务角度看,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构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财务资料的掌控等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控制权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推荐总经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谁提名,对公司控制力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3)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特征。当董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社会招聘的职业经理人时,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总经理担任。当董事长、总经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时(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单),只能由另一方担任。
3、操作建议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落实到职位层面,不落实到自然人,以免人员变动导致公司章程的修订。
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实务分析
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对外担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担或然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公司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来。明确的内容包括:是股东们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投资或担保的单笔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
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
此外,担保决策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操作建议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者董事会职权部分阐释;也可以单独成条,专项表述。无论何种形式,均应对决策机构、投资限额等内容界定清楚。
三、股东出资时间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2、实务分析
采用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此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操作建议
对于银行、保险、金融、基金、投资等特殊类别的公司,仍有注册资本额度及缴付时间的限制,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不再汇总介绍。实务中,遇到特殊类别公司的注册,应先梳理、研究行业监管的法律及政策要求。
对普通公司,公司法充分放权,但仍建议股东根据项目的发展规划、资金使用计划、股东自身的资金筹划等因素,设定合理、可行的认缴出资额度及实际出资时间。
四、红利分配、增资认缴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实务分析
股东在背景、能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有的股东并不看重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愿意从治理结构上让渡一部分权力,但同时希望在红利分配上做适当倾斜。对此,公司法给出了一个一般规则,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同时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的分配规则,改变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
从实务角度分析,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红利部分或全部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分配;可以在不同的股东之间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可以约定优先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体股东分配……等等,公司法无特别限制。
(2)红利分配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润。当公司亏损时,不做分配;当公司微利,无法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时,仅能以可分配利润向该部分股东分配,非红利部分的资产不得随意分配。
(3)“优先股”问题。实务中,有的企业会要求按“优先股”概念设计股权结构,即部分股权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实际上,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设计优先股制度,目前国务院层面也仅在开展优先股的试点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许股东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自行约定,允许公司红利分配由股东约定,利用这种制度放权,已经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由股东自行设计“优先股”制度了。
关于增资认缴,一般原则是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增资。股东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此项原则。
3、操作建议
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实务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但是,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对法律理解的差异,稳妥起见,笔者建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可以节省众多不必要的解释、沟通工作。
五、股权转让的条件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务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基于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的“陌生”股东,故赋予其他股东优先受让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的权利,但同时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应是“同等条件下”的,以防止转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在设定了一系列的用心良苦的转让规则之后,笔锋一转,允许股东不按公司法设定的转让规则处理,而由股东约定新的转让规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这意味着,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根据实际需要,股东的约定可能使转让更加简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征得同意、无需通知;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更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转让股权。无论怎样,这种允许股东以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
3、操作建议
实务中,对该问题应充分重视,并应向股东重点提示。股东确有特殊需求,如希望能够灵活退出,或者希望限制某些技术股东退出,则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六、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1、法律规定
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股东会召集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实务分析
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规定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之外,在股东会职权的增设、股东会召集程序、股东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方面均充分允许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这一系列充分放权的重要实务意义不限于:
(1)股东会的内部治理绝大多数内容均可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体现各自的利益诉求。
(2)财务投资者可以对公司经营有更大的影响力。财务投资者不以控股为目的,一般持有公司小比例股权。通过增设股东会职权、设计合理的表决权制度(例如特别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可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甚至否决,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3)使股东让渡部分经营决策权以换取其他方面的优惠成为可能,股权在一定程度上的结构化设计有了制度空间,例如前文提到的“优先股”之事。
3、操作建议
公司法尊重股东自治,但不意味着自治内容越多越好。从思维习惯看,公司法规定的规则是被普遍认知、接受的,股东大幅调整时,容易因不符合思维惯性而被忽略掉,造成“违规”。因此,除非确有必要,尽量少做调整;但如果做了调整,则建议对调整部分重点标注或单独编撰成文,以提示使用者、执行者。
此外,近几年PE(私募股权基金)队伍逐渐壮大,很多PE机构喜欢将国外的“投资条款清单”照搬进国内使用,这种舶来的投资条款喜欢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无微不至”的各类限制,而此种限制往往要在股东会职权、股东表决权中落实。以笔者的经验,如此众多的限制并不符合中国企业的管理风格,容易造成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制约企业适度灵活、高效快速的成长。因此建议在增加股东会职权时,限制性条款的设置应慎重,在兼顾风险控制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运营的灵活度、便利性需要。
七、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1、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非职工代表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实务分析
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董事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规定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也可约定由股东会选定,甚至还可以规定由某个或某些股东推选的人员担任。同时,副董市长职位可设可不设,可以设1人也可设多人。
实务中,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任,往往体现了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之争。副董事长职位可能成为摆设,也可能通过制度设计使2-3名副董事长对董事长形成有效制约,还有可能由副董事长联合其他董事架空董事长。
3、操作建议
公司法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无规定,故应注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切不可表述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按法律规定执行”。
八、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除行使法定的十项职权外,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增量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实务分析
如前文所提,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决策机构。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的法定十项职权外,扩充董事会的职权;也可以对董事会职权的行使进行限制。董事会职权的扩充体现了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对董事会决策事项的限制,体现了股东对风险控制的谨慎态度;当将本应由总经理决策的内容一部分升格至董事会讨论决定时,则体现了公司经营的进一步谨慎。
综合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划分及职权扩充或限制的自治授权来看,公司法对特别重要的事项明确划定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管辖,对其他事项均允许由股东自行在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进行授权、分配。这类似于一座宫殿,公司法规定应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各十项职能,是这座宫殿的承重墙,不得拆除;其余墙体、隔断、装修装饰均可由房子的主人自行设计、安排。
3、操作建议
与股东会相比,董事会的职权可作更加具体、量化的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否则将出现无法可依也无据可依的情况。董事的表决权为一人一票,无协商余地。
九、总经理职权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简要分析
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使用的是列举法定职权后,增加一兜底条款,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此处的其他职权与已列举的法定职权是并存关系。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使用的是列举后,另款行文,“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行文意味着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的职权可以否定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此点差异,在实务中予以注意即可。
十、执行董事的职权
1、法律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简要分析
执行董事的职权并非参照董事会职权执行,而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且如何规定完全授权股东决定。
十一、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监事会职权扩充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除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六项职权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扩张监事会的职权。
7. 要不要去捡银行股的烟蒂?
在股票市场,估值一般以市盈率为标准进行估值。市盈率简单地说就是股价除以每股收益所得的乘数,代表持有股票多少年能够收回投资成本。比如股价是20元,每股收益为2元,那么市盈率就是20÷2=10,为10倍市盈率,也就意味着你持有这只股票10年以后能收回你的股票投资成本。一般来说,市盈率越低则说明当前价格购买股票的投资回报率就会越高,当然这个投资回报率要建立在公司业绩在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偶然所得如出售资等则需要例外处理。
银行股被低估是普遍现象,无论是A股市场还是H股市场或是海外市场,银行股从来都是被低估的股票品种。就拿目前的A股来说,大型银行的市盈率普遍在5倍左右,如中、农、工、建等大型国有银行,市盈率稍微高一些的就是张家港行、常熟银行等小型的城市银行,通常在10倍左右。而在H股或是海外市场,银行股的市盈率也普遍偏低,通常在10倍左右,甚至只有5倍左右。
之所以银行股的估值普遍偏低,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
一是银行股的成长性非常差。成长性简单地说就是公司在未来的想象空间,成长性越好的公司的想象空间就越大。比如说特斯拉这样的公司,在刚开始的时候其目标就是用新能源汽车替代传统汽车。就拿我国的汽车市场来说,每年能达到3000万辆的产销量,这个市场本身就非常大,如果能实现替代,别看刚开始的时候是小公司,将来一旦实现肯定是个非常大的公司;再如马云的阿里巴巴刚开始的时候也是小公司,其目标就是用电子商务替代传统的商贸,如果实现完全替代,那么传统商贸的市场有多大,电子商务的市场就会有多大。拥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就是公司的想象空间,而想象空间就是公司的成长性。
一个公司只有足够的想象空间,其未来业绩出现大幅度扩展的可能性才会越大。其实投资股票就是投资股票标的公司未来的收益,如果是高成长性的行业通常市场会愿意给出一个较高的估值,也就是较高的市盈率,而成长性越差的股票,市场就越是会给出一个偏低的估值,较低的市盈率。这点在逻辑上来说也很好理解,在刚开始的时候成长性好的公司可能业绩非常不好,甚至会亏损,是个小公司。但是其发展目标一旦实现,那么带来的业绩增长将会是爆发性的,可能今天业绩很差,但是明天就会变成一家业绩非常好的公司,业绩可能出现十倍、百倍、千倍、万倍的增长,成为一家巨无霸公司。如谷歌、微软、脸书、阿里巴巴等等刚开始的时候都是这种有足够想象空间的股票。因此市场一般会给高科技股、新概念股以很高的估值。
而对于银行来说,给人们的想象空间就太小了。比如工商银行,如今在全国已经有了2万多个网点,其网点的扩张已经基本到头。业务扩张也没有多少想象空间,银行能够发展的业务,工商银行都已经展开了,未来业绩出现大幅增加的可能性非常小。正因为银行没有多少业务扩展的想象空间,市场也给不了多高的估值,购买这样公司的股票通常没什么波动,很难靠股票的差价赚钱,持有股票基本就图每年的利润分红了。
二是银行的市值往往已经很大了,盘子太大市场资金难以炒作,同时其市值出现大幅上涨的可能性也非常小。
就拿市场炒作来说,比如现在的工行,市值在18000亿左右,流通市值在13000多亿,对于这样的巨无霸公司,如果要炒作起来,需要的资金量是天量的,100亿的资金砸进去这样的股票也涨不了多少。而中小盘子的股票就完全不同,就拿现在的A股市场来说,可能公司的市值只有10-20个亿,同样的100亿资金砸进去能把公司的股价拉升好几倍。
再拿市值来说,以工行现在18000亿的市值,要在这个基础上拉升一倍的难度是极大的,要拉升10倍至少在短期来说是没有什么可能性的,因为市场上也没有拉升所需的资金。而盘子小的股票,哪怕是100亿市值的股票,拉升10倍到1000亿的市值也是可能的,并且在市场上也是常见的。就拿去年的大牛股东方通信来说,在拉升之前按照3.6元的股价,市值只有45亿左右,从3.6元拉升到最高的41.78元,市值增长到了522亿,股价市值拉升了10倍,对于市场来说是有充足的资金把股票拉升到这个程度的。如果换了是工行这样的银行股,把18000亿市值的股票的市值拉升到18万亿,这是什么概念呢?目前上海市场的总的流通市值也就35万亿左右,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工行一只股票的市值就相当于整个上海证券市场一半的流通市值,这就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了。
那么银行股是否值得大家参与呢?这就要看你个人了,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股票适合在股市精力投入有限的人去做。毕竟银行股通常波动幅度非常小,也不用成天去看盘,持有时间长了可以参与公司的利润分红,由于市盈率通常比较低,分红的利润是通常会超过银行的利息。再加上股票多少也有些波动,也可以通过来回买卖赚些差价,当然这种股票往往股性很差,这就需要你有很大的耐心了。当然,最为重要的是,银行股因为公司规模往往都非常大,所以破产退市的可能性也非常低,在所有股票当中属于最低的,这也保证了股票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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